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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来源:教育部 | 发布时间:2024-03-26

文件摘要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及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各类教学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细则共分六章,规定了职责分工、调查与处理的完整程序、申诉复核及保障监督等内容,例如论文发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并可依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细则还建立了申诉复核机制,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此外,细则对调查处理工作的保密、回避、权益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高等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主动公开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高等学校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或完善本校实施办法。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负责解释。